策略發展整合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國立成功大學策略發展整合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112年4月13日111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
第一條 |
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策略發展整合室(以下簡稱本室)為辦理研究人員評審相關事宜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、本校各學系(所)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設置本室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本會置委員七人,由下列人員組成之: 一、當然委員:主任(兼召集人)。如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,當然委員(召集人)應另由室務會議推選之,但院長得列席報告。若主任因故無法召集或遇迴避情形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。 二、推選委員:由室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。已同時擔任本校院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,不得再擔任之。
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教師於奉准借調、休假研究、全時進修研究、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,不得擔任本會委員。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,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,另行推選委員遞補,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。 |
第三條 |
本會審議下列事項: 一、本室研究人員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。 二、其他有關研究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,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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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開會時,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得審議通過。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,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。 本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 |
第五條 |
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,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: 一、本人或其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,為當事人者。 二、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、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(學位論文指導教授)。 三、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,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。
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,得向本會申請迴避。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,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。 |